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审计项目应实行三级复核,即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以及法制工作机构复核。为提高审计项目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打造“审计精品”工程,区审计局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级复核制”组成机构
“三级复核制”中的一级复核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负责,二级复核由本局业务局长和审计科长负责,三级复核由局审计项目审核委员会负责(注:审计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审计科长、综合科长组成)。
二、各级复核的职责范围
一级复核的范围: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成员完成的审计日记、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张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其修改和完善;对既定的具体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审计工作底稿的页面事项填写是否完整;审计工作基本要求的达标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二级复核的范围: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分管和业务部门针对审计重点的选择与安排是否合理;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审计调整事项的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调整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等重大问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三级复核的范围:局审计项目审核委员会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除上述三级复核外,对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处罚,应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万无一失,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线,使审计质量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复核质量的激励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审计项目复核质量的考核工作由局审计质量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若复核中出现质量问题,在哪一级复核中出现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并在局务会上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以起到教育作用。在年度优秀项目评比中获得优秀项目的审计组按照局内部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