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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2011-9-8】 【作者/来源 蜀山审计】  【关 闭
关于印发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合肥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增加审计工作透明度,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审计机关网站、政府公报、人大常委会公报、会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审计机关、市政府有关政务信息公开要求;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行;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严谨细致、注重效果;

  (五)严格审批、程序规范。

  第五条 下列审计结果应当公告: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被审计单位已经整改的,应当同时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所列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审计报告中说明,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经本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公告;

  (四)其他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由审计机关决定。

  不宜向社会公告的审计事项,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八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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